行署是行政公署的简称,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体制单位,一般代指地市级单位。
新中国成立后,原“行政督察区”被改为“专区”,也成为了“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后来,专区又被改称“地区”,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
管理地区的行政公署也叫地区行政公署。
行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简称,行署是省级政府的督察性派出机关,专员是派出员而且是督察职能,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类协管,不属于一级政府,没有政府体系即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198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未作规定,但该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该制度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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