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属性。尽管从“量”上讲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从属于上位法的程度不同,但从“质”上讲,都要从属于上位法。
二是地方性。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都限于本行政区域。
三是具体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依照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样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施需要。这说明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能照抄照搬法律条文。
自治条例是指在某一组织或地域内拥有自治执行权和自治赋权程序的条例。因自治条例涉及自治机构和组织的职权,单行条例无法取代。
自治条例规定了自治组织范围内的权力和义务,如有关政策的制定、市政行政和行政奖励等,而比较常见的单行条例主要是适用于具体的行政案件,比如某些处罚行为或权力的准许等。
自治条例集中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有民族自治地方总章程的性质。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某一方面自治权的具体规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自治条例的规定。
1、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2、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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