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12-27 02:56:5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商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误导公众;

(四)不得与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不得含有欺诈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

本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

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

Copyright © 转乾企业管理-百问网 版权所有

黔ICP备2023009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