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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